关于公布经修改的《湖南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办法》的通知
湘发改招[2013]688号
各市州发改委、各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关于全面清理与招投标有关规定的要求,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3年第23号令)的规定,现将修改后的《湖南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办法》
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湖南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行为,保证招标信息及时、准确、公开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2013]23号令及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及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活动。
第三条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授权,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定《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http://www.bidding.hunan.gov.cn)为我省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的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和进行公示。招标公告的发布和中标候选人的公示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 指定媒介免费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公示中标候选人。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在我省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其它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按要求在国家制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应同时在我省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九条 指定媒介应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二日内发布招标公告,发布前要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核实招标公告内容。
第十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一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之日起,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同一媒介上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公示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由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联系方式。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在工作时间收到有效中标候选人公示文本的,应当在当日内予以发布。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的,可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诉,并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进行资格预审的,其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2002年4月1日公布施行的《湖南省招标公告发布和中标候选人公示暂行办法》同时废止。